強行整合有形市場是在破壞市場機制
- 分類:理念探討
- 作者:
-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 發布時間:2013-04-15
- 訪問量:
【概要描述】■汪泳? 廣東省日前頒布了《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標志著廣東省的公共資源交易改革拉開了帷幕。《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的基本原則是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加強監管、統籌推進。筆者擬就相關內容談些自己的看法。? 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的范圍?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資源進場交易范圍包括政府采購,醫療藥品、器械及耗材采購,政府投資或使
強行整合有形市場是在破壞市場機制
【概要描述】■汪泳? 廣東省日前頒布了《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標志著廣東省的公共資源交易改革拉開了帷幕。《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的基本原則是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加強監管、統籌推進。筆者擬就相關內容談些自己的看法。? 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的范圍?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資源進場交易范圍包括政府采購,醫療藥品、器械及耗材采購,政府投資或使
- 分類:理念探討
- 作者:
-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 發布時間:20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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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泳
廣東省日前頒布了《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標志著廣東省的公共資源交易改革拉開了帷幕。《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的基本原則是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加強監管、統籌推進。筆者擬就相關內容談些自己的看法。
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的范圍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資源進場交易范圍包括政府采購,醫療藥品、器械及耗材采購,政府投資或使用國有資金、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轉讓,特種行業經營權、出租車經營權、路橋和道路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出讓或轉讓,司法或行政機關罰沒物拍賣、法院涉訴資產拍賣,政府特許經營,國有產權交易,保障性住房的商鋪、機關事業單位房屋租賃或資產處置,財政性資金資助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定,其他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進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場承擔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等9項內容。筆者認為,其中的部分交易行為處于無法可依、無據可依的狀態,管理模式和監管模式并不明確,納入統一平臺有助于交易行為的規范管理和監管。但原本就已經建立起市場化機制的國有土地拍賣、國有產權交易等內容,其監管機制并不適宜強行統一。
管辦分離原則
根據《指導意見》,,管辦分離是指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推行“決策、管理、操作”相分離的公共資源交易模式。
目前政府采購管理中的“分級管理”、“管采分離”和“集中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體制設計,是《政府采購法》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管采分離”屬于整個體制設計的核心,是指政府采購監管與執行職能相分離,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政府采購的計劃、管理與監督職能,政府采購中心作為集中采購機構,負責政府采購計劃的實施與執行。將建設工程、產權交易、土地使用權買賣等納入統一監管平臺,特別是在《招標投標法》管采合一和多元化的分散管理體制下,從有利于加強監管的角度看,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將已經實行“管采分離”的政府采購納入統一監管平臺,將會加大現行單一化的政府采購監管機制與多元化的公共交易管理機制的矛盾。
集中交易原則
根據《指導意見》,集中交易是指整合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集中統一的公共資源有形市場。
筆者認為,這一點非常值得商榷。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具有類似性,但各自適用的法律制度、監管模式、管理體制、運行方式并不相同。其中,政府采購與其他幾種交易市場適用法律法規不同、具體交易規則也不相同。將零星的分散的監管變為統一的集中的監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強行建設集中統一的公共資源有形市場則非常荒謬。如果強行整合有形市場,這是否意味著服裝市場要和電器市場整合,家具市場要和農貿市場整合,這樣才能夠規范運行、才方便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監管?
是否集中交易并非是規范管理的標志,市場經濟是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市場的定義從來都是價格機制而不是有形市場。建設集中統一的公共資源有形市場并強制公共資源交易必須進場交易本身是破壞市場正常機制的行為。
產權交易、土地交易、建設交易平臺以及政府采購平臺有其相同或相一致的特性,交易總量較小的地級市成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有資源共享、平臺共享、方便監管等一些優勢。但針對大型城市或者是省級政府的具體情況,在原有框架之外再設立獨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偏離大部制的改革方向。例如工程交易、政府采購、國有土地出讓等都是幾百億元的交易量,人員較多、交易場地的面積也較大,在此條件下廢止原有場地和現有組織機構再集中組建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必然是一種極大的浪費。
此外,按照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改革的內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再操作具體項目,只是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這直接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內容和集中采購機構的基本職能。
綜上,筆者認為,是否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應當基于法律法規的要求,由中央統籌規劃、研究明確,各省、市、縣因時因地因情況推行,不可一刀切,導致新的一輪“九龍治水”的格局。 (廣東省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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