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暫行﹚
- 分類:兄弟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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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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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構建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交易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組織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資產和國有產權轉讓、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器材招標采購,以及其他涉及公眾利益、公共安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暫行﹚
【概要描述】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構建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交易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組織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資產和國有產權轉讓、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器材招標采購,以及其他涉及公眾利益、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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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構建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交易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組織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資產和國有產權轉讓、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器材招標采購,以及其他涉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領域的公共資源交易的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經濟信息化、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財政、水利、衛生、商務、監察、審計、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和協調解決全區公共資源交易運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運行管理和監督等制度。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
第四條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是為公共資源交易各方當事人、中介機構、相關執法監督部門無償提供公共服務的專門機構,是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有形市場。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的,可以適當收取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自治區物價部門核定。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宣傳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進場交易提供場所和服務,并為駐場行政監督部門或者機構提供辦公條件和服務;
(三)向指定媒體發布交易公告、招標公告、中標結果等交易信息;
(四)對交易服務中心監控系統及其他服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
(五)受委托對評標專家庫進行維護,提供專家抽取服務,對評標專家的出勤情況和評標活動進行記錄,并將記錄抄送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和專家管理部門;
(六)負責保障交易活動場所的秩序和安全,記錄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報告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并協助調查處理;
(七)對招標投標文件以及其他文字、音像、圖片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管理,并為有關單位提供檔案查詢服務;
(八)對進場交易各方當事人建立交易檔案和信譽檔案;
(九)負責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統計工作,并及時反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機構。
第七條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對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研究擬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則、規程等制度,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定后公布施行;
(二)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設施、設備等服務系統的建設;
(三)負責寧夏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四)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監督管理機制;
(五)協助評標專家管理部門對評標專家進行管理;
(六)對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業務指導;
(七)對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績效考評;
(八)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九) 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管理辦法、運行規則、服務規程等制度,并監督執行;
(十)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在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前款除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外的各項職責,并向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報送交易信息。
第八條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財政、水利、衛生、商務、國有資產管理等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派員進駐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依法對相關領域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受理本行業交易活動的投訴舉報,依法對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審計。
進駐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行政監督人員,應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管理制度。
第九條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采購、藥品和醫療器材集中采購項目。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及大宗物資采購等。
(四)國有和集體產權、股權、林權等所有權轉讓。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轉讓。
(六)依法進行的公共債權轉讓,公共財產、涉案物品、罰沒物品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七)依法必須公開交易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實際,編輯本行業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并向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提交目錄副本。
第十一條 自治區所屬部門和單位、中央駐寧單位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自治區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建設項目、中央駐寧企業的交易項目,進入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按照行政區劃,進入當地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進場交易,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項目業主或者中介代理機構持有關批復文件、委托協議、交易文件等資料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辦理進場登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審核后,對符合交易規定的,予以登記;
(二)在國家或者自治區指定媒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同時發布交易活動公告;
(三)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根據項目交易內容、方式和規模,以及項目業主或中介代理機構申請的交易時間,安排所需交易場所,提供交易服務;
(四)項目交易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隨機抽取。情況特殊,需要指定、外聘者或跨省區抽取專家的,由項目業主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核準后進行;
(五)項目業主或中介代理機構在成交結果通知書發出20日內,須向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移交項目交易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提高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水平,推進網上報名、網上公布交易文件、網上評審等電子化交易,逐步實現無紙化交易。
第十四條 中介代理機構首次進場,應當向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供營業執照、代理資格證書等相關憑證,辦理進場登記手續,登記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網站公告,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均有效。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譽檔案。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調查投訴舉報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且影響交易結果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并通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和當事人暫停交易活動。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查處結果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公布。
(一)應當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的;
(二)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違反交易管理規定的;
(三)在交易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抽取評標專家的;
(四)末按規定提交有關信息資料的;
(五)其他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的。
第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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